| 潮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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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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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侨捐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丰碑,是我市调动海内外积极因素加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切实维护侨胞、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使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和《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潮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捐赠自愿、专款专用原则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捐和摊派。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就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造册登记,专户入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二、审核备案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侨捐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应征询市或所在地县、区外事侨务局的意见。 (二)1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需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呈批表》、捐赠书、捐赠协议书,送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市直及省驻潮各有关受赠单位送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的设计、施工、资金使用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须征询捐赠人的意见。项目建成交付使用90日内,受赠单位须向市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申报确认,外事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颁发捐赠证书、确认证书以及签订管理责任书等。 (三)受赠单位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之日起 30日内报侨捐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市直及省驻潮各有关单位的侨捐项目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市、县(区)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给予办理备案登记,并按捐赠的数额实施分级备案。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外事侨务局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外事侨务局报市外事侨务局,再由市外事侨务局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6月中旬前和12月中旬前各报一次。 三、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有全面责任。 (二)受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有审核、监管的责任。 (三)受赠单位要规范侨捐项目的原始档案管理。侨捐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专人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 (四)侨捐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财产进行产权转让和抵押。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督责任;外事侨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五)对确认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责任人要与市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明确责任,自觉履行。 (六)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受赠单位,外事侨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进行督促和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损坏或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四、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二)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三)建立受赠单位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受赠单位每年至少向捐赠人作一次书面报告,把一年来受赠项目的管理、使用、维护、所发挥的作用和社会效益情况,来年工作计划向捐赠人汇报,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制度 (一)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捐赠人和外事侨务部门有权对捐赠款物的帐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报告市或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接受监督。 六、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侨捐项目用途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市或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调整和改变用途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提出意见,经捐赠人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由县、区外事侨务局报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由市报省审批。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受赠单位报市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对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对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因城乡建设确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拆迁单位须事先告知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经市或侨捐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在拆迁单位与受赠单位(捐赠人)协商的基础上,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因拆迁造成受赠单位损失的,由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的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确认等相关手续。 七、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县(区)外事侨务局和镇政府三级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 (二)外事侨务部门每年要对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已确认的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并录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保持数据库资料的连续性。 (三)外事侨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侨捐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八、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市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外事侨务局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受赠单位侨捐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督促受赠单位用好管好捐赠项目。 (二)侨捐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外事侨务局对辖区侨捐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市外事侨务局对市直及省驻潮单位的侨捐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侨捐项目,县、区外事侨务局每年检查(抽查)一次;500万至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市外事侨务局每年检查(抽查)一次;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三)对侨捐项目管理不善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外事侨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受赠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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