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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与国籍法           ★★★
国籍与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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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侨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4

  1、什么是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对这个国家有其权力和义务。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其国籍法——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法律。国籍的取得的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有采取血统主义的,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于何国;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即本人的国籍以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入籍是指个人根据本人的申请、婚姻关系或被收养等原因而取得他国国籍。

  2、我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同有华侨居住的国家的友好关系,为了正确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国籍问题,一向不赞成华侨具有双重国籍,主张积极予以解决。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我国政府赞成和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居住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部分人虽然成为外国公民,但同中国公民仍然是亲戚关系。

  (3)对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中国政府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同时要求他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同所在国人民友好相处。

  3、外籍华人可否恢复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4、关于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5、由何部们办理中国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6、在外出生的子女属何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7、香港回归后居民国籍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香港回归后居民国籍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与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8、澳门回归后居民国籍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澳门回归后居民国籍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在外国享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五)、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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