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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外汇支出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
(6)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它外汇支出。如:居民在境内获得专利、版权转让收入;发表文章,出版书籍稿费收入;保险金、利润、红利、利息、年金、退休金、雇员收入、遗产、个人接受的无偿捐赠等,上述个人外汇支出,均需提供收入凭证方可办理,具体办法可向银行咨询。
临时出国人员自购外汇标准及办理程序是什么?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购汇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核报,但在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持出国任务批件到中国银行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到哪家银行办理?
以前,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中国银行是较早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外汇业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代理行不断增多,汇兑与结算相对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中国银行办理因私兑换外汇的分支行已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可有效的防止重复购汇,并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实施,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的业务将逐步放开到其它银行。而目前的居民个人因商务或因私汇入、汇出业务在其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均可办理,并不只局限于中国银行一家。
境内可以存入哪些外币币种?
目前中国银行和各家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直接存入的外币有英镑、港币、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共计9种。其中英镑、港元、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有现汇户和现钞户。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只有现汇户。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存款人可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后存入帐户。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兑换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是:
1.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1)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2)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2.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3.其它需要兑换外汇标准:(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6)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用汇,金额在500美金(含500美金)以内的由银行兑付;(7)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超过由银行审核真实性金额或范围标准的,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
居民如何办理外汇汇兑手续?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朝觐、留学、就医兑换外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处境证明,自费出境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受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还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入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但需提供本人单位的证明或有关证件。
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办理购付汇是否提交税务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如何办理退汇手续?
外籍客人及港澳台同胞可凭原兑换银行的外汇兑换水单及护照在6个月内出境时办理所剩人民币的退汇业务。
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有什么规定?
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颁发了《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对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问题作了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进、出境人员”是指进境、出境的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当天多次往返”是指当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进出境人员携带下列外币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一、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二、居民带外汇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当天多次及短期内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有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数额的,不需申领“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凭其本次入境的外汇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
第五条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数额查验放行:
一、居民携出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非居民携出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居民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携出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三、居民携出金额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携出金额折合10000美元以上,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携带证”放行。
四、对本条第三款项下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的申请,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如确属经常项目下支付的需要,应当予以核准。
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按以下规定放行:
一、当天多次往返旅客,携带外汇入境向海关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本次入境时的申报记录或银行签发的“携带证”放行。
二、短期内往返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本次入境时的申报数额防行;如无申报记录或银行签发的“携带证”,可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出境,超过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出境人员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的外币有价证券须报外汇管理机关核准,海关凭核准件放行。
第八条“携带证”应同时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和“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九条“携带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银行存查;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季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存查;第三联由携带外汇出境人员交海关验存。
第十条银行在签发“携带证”的同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要求客户填报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第十一条银行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签发“携带证”的情况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进出境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