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三侨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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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外事侨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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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归侨青年、归侨子女须提交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归侨本人和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上材料之一:
(1) 户口簿(有归侨一方国外出生地一栏)原件(复印件存档);
(2) 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逐页加具情况说明;
(3) 国外出生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
(4) 回国护照原件(外国护照翻译公证原件存档;中国护照复印件存档)。
2、 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提交:
(1) 华侨所在定居国的身份证复印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
(2)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或监护人所在单位、单位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并证明侨居国的国名和侨居的年月(原件存档);
(3) 华侨、归侨的养子女,除提交上述(1)或(2)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原件存档)。
注:已故归侨(华侨)的子女,除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需附相关人员死亡证书复印件(外文必需有翻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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