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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潮州市友协。
第二条 潮州市友协是潮州市市一级人民团体,是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我市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各个领域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和机构、各地方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考察,促进各项交流;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加深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积极参与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委托的各项事务;支持、配合兄弟市友协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七条 组织或配合我市有关单位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开展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八条 开展地方性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第九条 在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指导下,协调我市各地、各单位同外国开展的民间友好交流活动。
第十条 开展其它有关潮州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广东省友协的宗旨及业务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推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聘任名誉理事(海外)。
第十三条 在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设友协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章 县友协
第十四条 全市各县可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建立县一级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五条 各县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县一级的人民团体,是市友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我市各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凡市属有涉外业务关系,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批准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及组织,或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为合法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该团体会员的理事通过推荐审批后聘任。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可提出适合本部门、本单位业务的对外合作交流的意见和建议;经市友协同意,可以友协团体会员或理事名义对外开展符合友协宗旨的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友协活动,支持友协工作;保持联系,互通信息。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
三、 地方政府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潮州市外事侨务局办公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于潮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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